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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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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7〕7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释〔2007〕7号,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 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时间:2008-04-30 23:05:56   点击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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