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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2005-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时间:2008-05-01 09:26: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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