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刑事诉讼法类 » 管辖 |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 【颁布日期】 19850513 【实施日期】 19850513 【章名】 全文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85]高检会(二)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保卫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铁道部公安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解决。而建国以后公安机关长期管辖 |
时间:2008-05-01 09:56:4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