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和湖北省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问题的通知》(鄂纪发[2005]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以及磷矿、铁矿等非煤矿产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清理纠正工作在林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林区纪委、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区纪委。
二、清理纠正的范围
全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矿产的人员。已退(离)休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的,也同在职干部一样参与这次清理和纠正。
三、时间安排
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矿产(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10月31日之前撤除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除资金的证明等(见附表)。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于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林区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监督
在清理纠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鼓励从事矿产开发的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问题。凡是掌握有关情况的,都可以直接向清理纠正工作小组举报。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除投资或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矿产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林区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333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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