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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单位:山西省劳动厅 颁发日期: 法律文号:晋政关字[1996]147号 晋政关字[1996]147号 各行署、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厅局,国务院驻晋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请示劳动部同意,明确以下两个问题,请在执行中掌握。 一、 执行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九条规定时,按照劳动部等十二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产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对不能提供全时工作岗位的困难企业,应允许放假待岗的职工从事其它有报酬的劳动,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保留原有的劳动关系,相应调整合同内容,企业恢复生产时,应先通知本人返岗,逾期不归者,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 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42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系指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中规定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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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3 21:39: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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