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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5]457号
  【发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1995-12-20
  【失效日期】2005-02-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应劳动监察工作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劳动监察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查处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承办查处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四)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八条 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

    第九条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条 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罚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机构审议劳动监察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五)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并制作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单位名称;
  (二)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处罚决定;
  (五)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八)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罚决定生效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劳动监察行为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劳动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三)案件讨论记录;
  (四)案件处理报批表;
  (五)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回执
  (七)执行情况记录;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九)结案审批表;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各类文书(式样见附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劳动监察文书式样(一至八)

附件

一、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

           单位:                                                      编号:

姓名

 

工作

单位

 

住址

 

电话

 

举报

时间

 

举报

方式

 

被举

报人

或单

姓名

 

单位

 

单位

性质

 

地址

 

电话

 

 

监察员

意  见

 

监察机构

领导意见

 

备    注

 

                         

二、劳动监察立案审批表

立案单位:                 编号:

案件性质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名称

 

地 址

 

电 话

 

基本案情

及立案根据

 

主办监察员

意 见

     年 月 日

监察机构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年 月 日

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

劳监询字〔 〕 号

  因___________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分派员前来接受询问。

                                                  年   月   日

                           签发人:    经办人:

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

劳监询字〔 〕 号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局需要了解你单位在__________(劳动用工、工资分配)方面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 派员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处(科)(地址: 电话: )接受询问,并请携带   材料。

  逾期不到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劳动局劳动监察处(科)

                                                                   年 月 日

四、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

受罚单位

 

地址及

联系电话

 

受罚个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处罚种类

 

罚款金额

单位: 元

共    元

个人: 元

处罚原因

和事实

 

处罚依据

 

承办人建议

处罚意见

年 月 日

监察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

批准

       年 月 日

附 件

 

五、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一)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根)

×劳行令字〔 〕 号

  因你单位违反 规定,有 行为,根据 规定,指令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并把整改情况用书面报我局。

                                   年 月 日

                                  签发人: 经办人:

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劳行令字〔 〕 号××××××××:

  你单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就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等方面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存在以下问题: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规定,下达指令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用书面报我局。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局(印)

                                                                          年 月 日

(二)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劳行决字〔 〕 号

×××××××(单位或个人):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定的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予下列处罚: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局(印)

                                     年 月 日

六、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No:

受罚单位

 

年  劳

罚送字第 号

受罚个人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处罚种类

 

罚款

金额

单位: 元

共 元

个人: 元

处罚原因

 

送达文件

 

签发人

 

送达人

 

拒收事由

 

送达方式

 

见证人签名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送达日期

 

备注

1.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由监察员直接送达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由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有关责任人本人在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说明收到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2.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拒绝签名时,由负责送达的监察员在处罚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并邀请在场人员签名后留置送达。

                           发送时间: 年 月 日

七、调 查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起时 分止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性别,年龄 岁,籍贯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电话........................

  第    页

  说明:(一)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并签名。

     (二)调查结束后,在场人员应在调查笔录上证明调查是否属实并分别签名。

八、劳动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

                                 编号:

被处理单位或个人:

 

地址:

案由:

办案经过:

 

 

处理结果:

 

执行情况: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间:2008-05-03 22:06:2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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