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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
(1988年4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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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4 22:33: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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