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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0年1月22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1989年12月12日湘劳仲[1989]398号《关于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两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须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者本人进行申辩"等程序,至于处分前必须"将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条例》中未作规定,因此,不能以此作为处分是否有效的依据。

  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的规定,适用于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时间:2008-05-04 22:38: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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