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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13号
  【发布日期】1994-01-11
  【生效日期】1994-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办发<1994>13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

时间:2008-05-04 22:40: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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