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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75号
  【发布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办发<1994>75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时间:2008-05-04 22:40:3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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