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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三十八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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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3 21:19: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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