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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31
  【生效日期】1998-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8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特此通知

时间:2008-05-07 22:44: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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