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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及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 全国范围内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

  一、要提高对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是贯彻实施《律师法》,保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增强律师的责任感、服务意识、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教育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接受社会监督的思想,将自己的执业活动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坚决克服社会监督可有可无的思想,坚决纠正摆脱和回避社会监督的现象。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是代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督察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和律师协会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的人员担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每届任期为三年。
  督察员的职责:
  (一)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司法行政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律师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对重大投诉违纪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督察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有权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建议。
  督察员不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对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律师协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律师协会办理。

  三、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律师事务所聘任。社会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律师及工作人员在执业和业务活动中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敬业精神、业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改进建议。
  律师事务所必须聘请三名以上的社会监督员,对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备案。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工作应予以尊重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找上门、请进来,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虚心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义要及时处理。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社会评议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律师协会的配合下,结合社会评议的方法,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在年检注册前,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所办案件当事人名单,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寄发《律师工作情况反馈表》给委托人,征求委托人对案件承办律师的意见。同时,向律师事务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征求意见,对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司法行政机关在年检注册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通过年检注册和未通过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必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知。

 

时间:2008-05-22 10:29: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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