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5日司复〔1999〕8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9〕137号《关于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请示》收悉。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的法定办公场所一致。 二、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增设执业场所的,适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