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