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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
 

【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复[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02-16
【生效日期】2001-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2001年2月16日司复〔2001〕2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浙司发〔2000〕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实施处罚。

时间:2008-05-22 11:26: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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