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律师协会行业规则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 |
(2000年6月17日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新律师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自始即建立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法开展律师工作,增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加强集体主义观念和敬业精神,成为真正符合《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要求的社会主义律师,决定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规定如下: |
时间:2008-05-22 23:05:04 点击数:0 |
上一篇: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
下一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