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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闻发布制度 |
(2002年10月12日全国律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意义 宣传工作是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统一指导,有助于完善行业管理。通过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组织有序的舆论宣传,对于提高新闻发布质量,增进社会公众对律师和律师协会工作的了解,为律师行业整体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新闻发布工作原则 1、坚持正确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倡导自律向上的行业风尚,通过舆论促进行业的道德建设; 3、遵循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在重大问题上坚持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 4、促进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与社会舆论形成监督与制约。 三、新闻发布组织工作 1、发言人 全国律协设常设发言人一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缺席时由其指定的人担任);设非常设发言人,由宣传联络委员会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指定,或与相关的专门/专业委员会商定;重大的新闻发布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指定发言人。 2、新闻发布的形式 (1)以协会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2)以协会名义向媒体提供通稿; (3)接受媒体采访(文字、图像); (4)接受媒体约稿; (5)与其他单位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6)通过网络发布新闻。 3、内部协调 新闻发布工作涉及协会工作的全局,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和管理机制。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协会各部室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宣传联络委员会的工作,定期/不定期地提供需要发布的新闻及详细资料,接受宣传联络委员会的指定出席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并为此做认真准备。宣传联络委员会需要与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或邀请其他委员会列席会议,商讨宣传工作时,其他委员会应与配合并积极参与。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设联络人与宣传联络委员会联系。 四、新闻发布周期 新闻发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定期发布每半年举行一次,不定期的发布可根据需要举行,主要针对突发性的、重大的业内外事件。 五、发布程序的启动 1、定期的新闻发布由宣传联络委员会组织举行; 2、不定期的新闻发布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决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在发布前5-10日内向宣传联络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通知,载明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形式、发言人等事项,宣传联络委员会据此给予配合。 六、发布内容的审定 各专业委员会单独举办活动,如向媒体发布消息,须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查;各专门委员会单独举办活动,如向媒体发布消息,须经秘书长或分管会长审查。 上述审查如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还应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 七、备案制度 全国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各部室凡进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发布活动,均应将发布内容提交宣传联络委员会备案。
附件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上信息发布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发布信息能够健康有序地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网站信息的发布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制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则在网站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机关各部室应将拟发布的信息资料作成电子文本和纸面文本的形式,并及时送交全国律协机关办公室(下称"办公室")。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部室拟发布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将其(包括电子文本和纸面文本)送交全国律协信息调研部(下称"信息部")。 第五条 信息部负责对办公室送交的材料进行筛选和编辑,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要求各部室对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补充或修改。信息部将初审合格并加以编辑的材料应最迟于三个工作日内送交最后审查。 第六条 受全国律协的委托,《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负责网上的信息发布的最后审查,必要时,由社长会同全国律协宣传联络委员会和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最后审查。审查通过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将材料送交网站。 第七条 网站工作人员应将审查后的信息材料立即上网公布。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须立即发布信息的,经全国律协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杂志社社长提交网站发布。 第九条 对外界通过本网站对律协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由网站收集后送信息部,信息部将其分类后交主管副秘书长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由全国律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上广告发布审查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中国律师网广告,包含中国律师网(www.acla.org.cn)上所存在的所有广告发布形式,如发布在中国律师网首页以及频道分页的横额广告、弹出窗口、游标广告等广告形式。 二、中国律师网广告发布审查应把握台下原则: 1)中国律师网所发布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反动、暴力、色情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内容; 2)中国律师网因其行业特色及专业性质所限,其所发布的广告的内容须与律师行业有紧密关联,并应符合律师业内的有关规定。同时亦不排除针对律师消费群体的产品、活动等信息内容的广告; 3)对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进行广告发布的,须让发布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在广告发布内容上加盖其所属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律师协会公章,以保证广告信息内容的真实性。 三、中国律师网广告发布的审查权归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杂志社。 四、中国律师网广告发布的相关流程: 1)中国律师网与客户经过洽谈,产生广告发布的初步意向; 2)填写广告发布审查表,提交中国律师杂志社关于中国律师网广告发布审查的相关负责人; 3)在一般情况下,为不影响客户的利益以及相关要求,该负责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批复是否能够发布该广告。在该负责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报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审查批准‘ 4)中国律师网应严格根据审查的批复执行,对同意发布广告的,与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对不同意发布广告的,应及时通知客户。 五、对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活动的广告宣传应在中国律师网上优先安排;中国律师网在不影响政党广告发布的情况下,可不定期发布公益性质的广告。 六、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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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28 09:56: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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