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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工作规则 |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外委会)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外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产生采用委任制。 第二条 外委会的职责是: (1)提出全国律协外事工作的重点和方针,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2)起草并提出全国律协外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出全国律协年度外事活动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监督预算的执行,协调、保障律协外事工作的正常运作; (4)对地方律协的外事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 (5)研究并提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年度计划外的外事活动,如召开双边或多边国际会议,以及全国律协对重大国际问题、敏感问题(如西藏、人权、台湾、法轮功、东突等问题)以及对突发性事件的表态或声明等提出原则性]、对策性处理意见; (6)办理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外委会委员有义务承担全国律协交办的各项外事任务,接待、会议及谈判等;有义务通过自学或参加培训以了解必备的国际事务常识、重大(敏感)国际事件、国际和重要国家的律师组织及其对华、对台态度、风俗、礼仪等。 第四条 外委会会议,由外委会主任或由外委会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召集。外委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集中召开。为加强交流,外委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集中会议。外委会行使本规则第二条第(5)至(6)项的职责时,须有3名以上外委会委员参加,其中包括外委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委员在内。 第五条 外委会的会议组织、日常对内、对外联络等事项由全国律师协会国际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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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28 09:58: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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