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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与推动中国女律师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对外称: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女律师专门工作机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会是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决策机构。 各地律师协会可自行成立女律师协会。 第三条 女律师执委会的宗旨是:团结中国女律师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女律师与各国女律师及其组织的交流,提高中国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
第二章 女律师执委会的职责
第四条 执行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 对女律师在执业中的重大课题和问题的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交流、总结女律师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业务情况和经验。 第七条 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专业读物,促进女律师业务的提高。 第八条 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增进与其他女性团体和外国女律师及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九条 选举、罢免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对各地女律师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女律师执委会由熟悉律师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女律师组成。 第十二条 女律师执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女律师执委会主任由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 主任、副主任提名需经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女律师执委会设秘书长一名,主持执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女律师执委会执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提名或本执委会两名执委推荐,执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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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28 10:02: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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