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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工作规则 |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开展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指导小组工作,规范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指导小组的活动,加强执业律师的业务研究、指导、交流与合作,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发挥律师在民间对日索赔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指导小组是由全国律协根据律师业务工作发展状况,律师工作特点设置并组织会员从事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律师业务的常设机构,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指导小组是由具有较扎实理论功底、丰富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的自律性业务指导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四条 指导小组组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其组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五条 指导小组的任务: 1、开展业务理论研究讨论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2、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 3、协调律师专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专业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4、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指导小组组员有权参加本指导小组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指导小组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有权提名本指导小组增补或取消组员人选。 第七条 指导小组组员应积极参加指导小组活动,完成本指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指导小组活动,不完成工作任务者,其组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指导小组工作规划、计划报全国律协备案,全国律协业务调研部据此提出工作配合方案。 指导小组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组员参加。 指导小组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活动、法律宣传宣讲活动、对外交流、国际律师协作、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指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必须尽早通告全体组员;须全体组员参加的活动必须认真策划,周密安排,一般提前三十天通知全体组员,并告之活动议程,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组员必须事先请假。指导小组活动必须形成记录,会议纪要。 第十条 指导小组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指导小组指定1人为总干事,负责日常联络协调事务。 指导小组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人数不超过组员人数的五分之三。 第十一条 指导小组主任、副主任委员、总干事组成主任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两次,负责本指导小组日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职责 1、召集本指导小组会议,制定本指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本指导小组的决定,向组员布置工作; 3、提请批准本指导小组组员的增补和撤换; 4、筹集、管理、使用本指导小组活动经费; 5、提名本指导小组副主任人选; 6、提出对外交流项目的意见; 7、向全国律协汇报工作,向组员通报情况; 8、完成其它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但应报全国律协秘书长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小组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可以自己提出或由半数以上组员参加的组员会议决定同意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秘书长批准。 副主任委员的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出,委员过半数通过,报全国律协秘书长批准。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并结清帐目。 第十四条 指导小组经费来源为全国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以及募集等。 指导小组的活动可由活动举行地律师协会协助、支持。 指导小组应计划、合理、节俭地使用经费、注重效益。 指导小组经费由律师协会财务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实行秘书长和指导小组双重监督。 指导小组活动经费禁止在组员中分配。上一年度结余费用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本规则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时间:2008-05-28 10:08: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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