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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
(1996年7月6日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促进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内部管理,使秘书长办公会议(下称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部门和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党组会议、会长会议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部署全国律协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 三、总结、检查、监督、通报全国律协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讨论制定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办公会议于每星期一上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四条 办公会议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参加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当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请假。 第六条 办公会议议题涉及有关业务事项的,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当提前做好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办公会议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秘书长作出决定。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若确属紧急情形,则由该事秘书长作出决定,但应于会后报告秘书长。 第八条 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执行情况通报办公室。 第九条 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作好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定并报秘书长签发,印发各部门。 第十条 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决定的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
时间:2008-05-28 10:11: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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