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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基金管理办法 |
(2001年8月7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财务管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长基金由每年协会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照5%的比例列出。 第三条 会长基金由执行机构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会长审批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 会工基金的管理在协会帐内设立单独核算,由财务人员定期在报表中向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基本情况。 第五条 会长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项开支: 一、当年会费项目预算外的特殊支出; 二、执业律师和协会人员特殊贡献的奖励; 三、社会公益、救灾、扶贫等政策性支出; 四、律师特殊困难的支出; 五、会长认为需要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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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28 10:23: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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