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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
(1996年7月6日通过,1999年5月30日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并制定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机关领导部门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审定协会机关重要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和指导全国律协系统工作的业务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制定律协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听取律协办事机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五)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方式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 第四条 会工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准备,交由办公室汇总。办公室至迟在开会前7天发送各会长、副会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会长、副会长参加,最低法定人数为4人。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将实际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提交会长批准后由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核定,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与会人员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整理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负责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住宿等相关的会议后勤工作。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
时间:2008-05-28 10:26: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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