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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全国律协理事会提案办法 |
(1997年11月22日第三届全国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律协理事会理事的作用,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提案。全国律协理事会在其任期内,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提案。 第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5名以上代表,3名以上的理事,可以提出提案。 二、提案应当围绕国家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的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的建设,以及全国律师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三、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写明案由,并可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四、提案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附后),一事一案。 第四条 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或者全国律协理事会召开期间,提案送交会议的秘书组;会议闭会期间,提案送交全国律协办公室。 第五条 提案的处理,由全国律协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统一负责。 第六条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全国律协职权范围的,由全国律协负责处理;属于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全国律协报请该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条 全国律协收到提案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通报提案人。 第八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应当向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或全国律协理事会会议提交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全国律协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5-28 10:27: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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