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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投诉工作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协会投诉工作报告制度,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律师协会投诉工作报告制度依据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各级律师协会要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的统计、报告、总结等项工作。 第四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名单、具体负责投诉工作部门及人员名单、投诉电话,以及变更情况,须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 律师协会遇重大、疑难投诉案件,应及时向上一级律师协会报告。 重大、疑难案件是指: (一)投诉案件在定性上难以把握、争议较大的; (二)现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会员处分规则》中没有对此类案件解决、处罚依据的; (三)媒体暴光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 (四)涉及律师违法、违纪,司法行政吊销律师执照,律师协会吊销律师会员资格的。 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情况简介,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意见。 第六条 律师协会对不属本协会管辖的投诉案件进行登记后,应将相关材料转至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审查处理。 第七条 律师协会在收到上一级律师协会批转的投诉案件后,应于30日内将案件受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律师协会。投诉案件审查结案后,应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上一级律师协会。 第八条 上级律师协会对批转到下一级律师协会的投诉案件要限时督办: (一)通过电话、书面形式督办; (二)对批转案件限时不能完成的,可派员予以督办。 第九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涉及律师违法、行政复议或属司法行政管理的投诉案件进行登记后,材料应直接转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每年7月10日前,律师协会要向上一级律师协会报本年度上半年律师被投诉情况统计表。 次年1月10前,律师协会要向上一级律师协会报上一年度律师被投诉情况统计表及律师协会投诉工作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一)投诉案件分类、分析; (二)律师协会投诉查处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规章制度的缺陷; (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方面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对投诉查处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进行公开通报,可以律师协会文件或会刊形式刊出。内容为: (一)对律师协会投诉工作开展有力的要予以表扬; (二)对律师协会投诉工作开展不利的公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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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28 10:29: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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