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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律协与地方律协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地律协的作用,促进律师协会的工作,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会长联席会议制度。为完善会议程序,明确会议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总结、交流律协工作经验; (二)听取全国律协会长的工作通报; (三)讨论、审议律协机关和律师行业的规章制度、执业规则和标准; (四)研究律协年度工作计划; (五)研究讨论律师协会自身建设; (六)讨论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长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长联席会议由全国律协会长主持。全国律协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或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 全国律协会议拟定会长联席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五条 召开律师协会会长联席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十五日以前,将开会的日期、建议会议议程等,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律师协会会长。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出席律协会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律师协会的会长或副会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处负责人和全国律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七条 召开律师协会会长联席会议,采取全体大会与分组讨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召开律师协会会长联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律师协会会长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九条 每次会议后,应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由全国律协秘书长核定,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地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律师协会会长联席会议的举办地点,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会议举办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
时间:2008-05-28 10:31: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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