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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根据原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的规定,现对2002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参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川劳社发[2002]13号)进行调整,伤残抚恤金调整的起始时间、范围、标准和办法与川劳社发[2002]13号有关规定一致,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定期伤残抚恤金按上述规定调整,由所在企业支付。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定期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规定调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不足150元的,增加到150元。
   三、原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定期待遇按规定已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按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时间:2008-05-31 09:20:4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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