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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福利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
深物价〔1994〕107号 (1994年9月14日)
市社会福利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调整福利中心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由于物价上涨,原有收费标准已显得偏低,经研究同意对原有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弃婴、孤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拨款支付,每人每月0-3岁680元,4-6岁660元,7-16岁660元。 二、因特殊困难,有家无力照管的16岁以上的轻度残疾儿童。 每人每月收费标准:0-3岁730元;4-6岁700元;4-6岁700元;7-16岁690元。服装、医疗等费用自理。 三、老人收费标准 每人每日一般护理770元;半护理1000元;全护理1300元,服装、医疗等费用自理。 四、对社会有特殊贡献人士 每人每月一般护理650元;半护理800元,全护理1000元。服装、医疗等费用自理。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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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31 09:54: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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