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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建城[1998]86号 【发布日期】1998-08-01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建城[1998]86号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 一、税控计价器是具有可靠存储和显示运营数据并可自动打印发票的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技术标准除必须符合国家出租汽车计价器统一标准外,还应具有税控和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 二、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承运人,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出租汽车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单联式。主要内容包括:车号、乘车日期、上下车时间、里程、单价、等候时间、金额、监督电话等。专用发票名称为"××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采用普通发票统一防伪措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是出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 四、出租汽车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客运管理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期报送运营数据并办理纳税事宜。 五、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由客运管理、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当地技术监督、客运管理、税务部门共同确定。 七、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销售、使用及周期检定和修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施可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广的步骤,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当地客运管理、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共同制定。 九、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的有力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客运管理)、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 |
时间:2008-06-02 11:41: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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