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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9-01-19
  【生效日期】1979-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1月19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78>第28号《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同意你们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         

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197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在平反纠正冤错案件中,有的法院提出:"原来在定案处理时将其人事档案也归入了诉讼卷内,现案件已平反纠正,人已恢复或重新安排工作,有关单位索要人事档案,应如何处理为当?"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法律制裁时,需要从其人事档案中了解本人的历史或受过什么奖惩时,可以摘抄有关部分附卷,而不应当将其全部人事档案或从中抽出部分归入诉讼卷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78>法办研字第19号《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应予归档保存,不应销毁"的精神,我们意见,对诉讼卷内的人事档案(包括从人事档案中抽出的部分),应退还原单位,不应继续保存在诉讼卷内。如已平反纠正的人员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将其人事档案给现在接收工作的单位保存。今后,法院在审结案件时,除摘抄有关部分附卷外,一律不要将其人事档案归入诉讼卷内。当否,请批示。

时间:2008-06-03 18:34: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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