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与答复]
一、问题的提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两件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同一性质的问题,请示到本院。
第一件案子的简要情况是: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诉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亨集团)、沈阳市沈空电器厂(以下简称沈空厂)等六被告借款合同欠款纠纷案件中,沈空厂为宝亨集团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在办理展期时,沈空厂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于1995年10月6日被沈阳市东陵区工商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沈空厂仍在贷款展期合同保证栏中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出具了连带保证的承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沈空厂始终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第二件案子的简要情况是:在大连海事法院审理大连利丰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与大连实业船务公司纠纷案件二审期间,利丰公司于1999年6月21日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两年未参加年检为由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大连三至广告公司则早于1998年9月28日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三年未参加年检为由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是经济审判中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故上报请示到本院。
二、请示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请示报告中仅就第一件案子被告之一沈空厂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写了两种不同意见,即一种意见认为,沈空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然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吊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已失去了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应追加其主管(开办)单位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沈空厂虽然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处罚,与企业法人自行申请注销和歇业是有区别的。且,沈空厂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均未收缴,沈空厂又愿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法律也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的规定。因此,简单地宣布沈空厂参加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缺乏法律根据。既然沈空厂已参加了诉讼,就应承认其存在,并依法判令其应负的民事责任。
三、本庭研究意见及其复函
本庭研究认为,企业法人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起诉、应诉。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企业法人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过,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开办的企业法人,如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则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基于上述认识,本庭以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内容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间,该企业法人应视为存续,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中,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法人的清算情况及债权人的诉讼主张确定诉讼主体。凡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企业清算组为被告;凡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清算,债权人以企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企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凡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或者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单独起诉企业或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企业或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
(二)企业法人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也不例外。因此,在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为一方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即使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被告,只要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开办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问题,那么,上级主管部门仅以清算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尤其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叶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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