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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创办《中国检察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创办《中国检察报》的通知 (1991年3月14日高检发办字<1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中国检察报》记者站。省级检察院记者站配备记者二至三人,计划单列市检察院记者站配备一人,由各单位办公室、政治部联合考核推荐;每个分、市和县、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向省级检察院推荐一至二名《中国检察报》通讯员。原《人民检察》通讯员可同时担任《中国检察报》通讯员。 二、《中国检察报》派驻记者是专职新闻工作者,由省级检察院办公室代管,行政上受所在地检察院领导,业务上受《中国检察报》指导。《中国检察报》通讯员为兼职,以分、州、市院为单位成立通讯组。通讯组长由有写作水平和组织活动能力的办公室(或研究室)主任兼任,负责召集事宜。通讯组的工作由各记者站协调、《中国检察报》统一管理。 三、派驻记者、通讯员的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擅长新闻通讯写作,熟悉检察业务,善于开展社会活动,有吃苦耐劳精神。 四、各地推荐的记者、通讯员由省级检察院集中报送,经报社筹备组审查批准后,统一颁发证件,凭记者证和通讯员证代表报社在当地开展采访和通讯报道工作。 五、审批工作结束后,拟于4月下旬在北京召开"中国检察报驻各地记者站暨通联网成立大会"。各地检察院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推荐记者名单(一式三份,贴免冠一寸照片)报送高检院《中国检察报》筹备组,并附记者的代表作3篇(通讯文章)。 六、驻铁路系统的记者由铁检厅负责推荐,各地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通讯员的推荐工作,由省级检察院代为进行。 七、派驻记者及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及管理办法,由《中国检察报》另行规定。附:《中国检察报》派驻记者、通讯员推荐表式样(略) |
时间:2008-06-05 16:08: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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