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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
【类别】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为了依法行使起诉权,保证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办理案件质量标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起诉错误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漏诉 1、认定事实或情节有误,但不影响全案处理的; 2、遗漏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认定不恰当的; 4、因工作失误,在法院判决前变更起诉或者追加起诉的; 5、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6、出庭公诉有明显失误,影响定罪量刑的; 7、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依法回避的; 8、没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依法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的; 9、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违反了其他办案程序,但不属于工作重大失误的; 10、适用强制措施不当,但后果不严重的; 11、依法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 12、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 13、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而没有依法提出的; 14、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没有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没有依法作出处理,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1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应当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 16、法律文书或者工作文书不规范的; 17、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不属于工作重大失误的。 |
时间:2008-04-14 09:34: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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