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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的答复
 

(1996年9月11日 国土函字第88号)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鲁土籍函字[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提供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书面权源材料。对于符合三十五条规定的,可直接办理土地登记,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时间:2008-06-19 15:23: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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