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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江苏省国土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7]30号  1997年4月3日)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沛县大屯镇砖瓦东厂所占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请示》(苏国土籍[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即:依据我“"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将大屯镇砖瓦厂占用土地的所有权确定为大屯镇农民集体所有。

时间:2008-06-19 15:25:1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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