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批[1997]30号 1997年4月3日)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沛县大屯镇砖瓦东厂所占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请示》(苏国土籍[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即:依据我“"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将大屯镇砖瓦厂占用土地的所有权确定为大屯镇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