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6]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的“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是相对于乡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主要是指城市、县城中非农民的劳动群众举办的各类企业。来文中涉及的企业是否属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请你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