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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霍林河发电厂用地问题请示的答复函 |
([1993]国土函字第75号1993年4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内土临字[1993]79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收回已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另行划拨或者出让。收回土地使用权,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法和标准,由有关方面根据损失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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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19 16:07: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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