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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地籍字[199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动产”,是指将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移动或将其作为材料转移。

时间:2008-06-19 16:09:0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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