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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三明市有关土地管理问题的复函 |
([1989]国土函字第93号1989年7月31日) 福建省三明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明土[1989]28号《关于三明市市区土地管理工作上同市属两个区的关系中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5月17日我局地籍司登记处函复你市梅列区土地局5月15日给王先进局长电报提出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第十、第十四条规定,以及我局1987年颁布的《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和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第二条,主要重申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查登记等各项工作均以区县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至于社区的地级以上市,市、区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职能如何划分和衔接,据我们了解,各地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区不设机构;二是市、区均设土地管理局机构分别做好辖区土地管理工作。各地具体采用什么形式,由地方政府确定。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坚决贯彻《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关于全部辖区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规定精神,履行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的全部职责。 |
时间:2008-06-19 16:12: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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