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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
(1991年7月23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建〔1991〕15号《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决定。 |
时间:2008-06-19 16:29:1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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