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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9]716号  1999年12月28日)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土法[1999]16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其中的“使用”除“请示”中从“确权时的实际占用状态”理解外,还应当包括:原由乡镇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后取得并使用,现已转由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不含征用或者土地所有权退还给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关于“补偿和安置”,同意你局“请示”中的意见。

时间:2008-06-19 16:34: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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