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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8-06-19 18:21:1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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