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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并要求“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土地市场,而且要把土地登记作为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进一步抓好。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也强调指出,土地登记工作是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认并保护土地产权的重要措施。要求每一宗土地都要有户头,每发生一次交易,就要办理一次登记。

  但是,当前土地登记工作还不能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成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措施。邹家华副总理指出,离开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就很难实施有效管理。这充分说明,土地登记在管理土地市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土地管理的职能能否到位,土地管理部门能否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能否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快初始土地登记进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按照我局1990年全国地籍管理研讨会提出的要求,1995年底完成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为全面规范管理土地市场打好基础,依法管好土地产权。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解析法,一步到位。暂不能一步到位的地方,要利用现有资料和基础图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提供的其他两种方法,尽快完成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并为下一步完成解析地籍做好准备,避免工作重复和造成浪费。

  三、要不失时机地开展变更土地登记。在加快初始土地登记步伐的同时,各地要按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及时开展变更土地登记,每发生一次交易、变更,就要及时进行一次变更土地登记。在完成初始土地登记的地方,要及时开展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初始土地登记尚未完成的,必须按照〔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要求开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以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否则,就会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履行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职责。

  四、加快制定土地登记的配套法配。几年来,我局先后制定了《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还将研究制定土地市场管理中有关土地登记的配套法规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不等不靠,尽快研究制定土地登记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具体实施办法,以满足当前工作的急需。

  五、积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的作用,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主动与有关部门理顺关系。与工商部门协调好工商登记与土地登记的关系;与金融部门研究抵押登记的配合;与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用地许可证、开工证可证、土地证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税务部门在土地税收与土地登记方面的关系,等等。在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地方,要主动派驻土地登记人员,建立土地登记站,直接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土地登记服务。在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也要研究好内部的业务分工、工作配合和相互衔接。

  六、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是贯彻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核心内容。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包括各类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和同一登记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土地登记是确认土地产权的非常严肃的法律过程,各类土地登记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如,抵押登记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基础上;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必须与对原有登记的注销登记同时进行,以避免出现重复登记。土地登记的各个环节更是一个整体,从申请、调查、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到资料管理等,要实行统一管理。所以,必须重申土地登记不仅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还必须落实到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的地籍管理(土地登记)处室。

  七、强化土地登记机构,提高人员素质,稳定土地登记队伍。各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土地登记任务相适应的土地登记机构。根据各地经验,为便于工作开展,可以考虑负责土地登记的处(科、股)对外挂牌称土地登记处(报、站),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核及登记、发证等业务。土地登记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尽量避免因人员变动频繁而造成工作的前后脱节。

  八、强化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抓好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土地登记的程序要规范,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土地登记规则》和《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进行;其次,土地登记的表格和登记内容要规范,初始土地登记使用的全部表格、变更土地登记使用的《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应严格按《土地登记规则》执行,其登记内容要依法、规范;第三,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要规范,建立规范的土地登记资料保管、使用、变更制度。

  九、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几年来开展土地登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查清土地登记的进度、质量以及不同调查方法的登记发证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安排下阶段工作。并请各地将检查结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于明年第一季度报我局地籍司。

 

时间:2008-06-20 08:15: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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