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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三、破坏耕地类
四、非法批地类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
时间:2008-06-20 08:38: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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