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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
(2005年9月6日 建规[2005]161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分局)、监察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障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市规划局、监察局决定对我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监察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1、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3、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4、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5、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8、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4、是否按照有关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是否制定了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2、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3、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4、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5、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 市规划局、监察局共同成立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市规划局局长 汤卫华 副组长:市规划局副局长 郑 路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蔡 蕾 市纪委驻规划局纪检组组长 吴海波 成 员: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朱宋华 市纪委驻规划局纪检组副组长 陈 平 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处长 李锡民 市规划局规划技术处处长 刘 流 市规划局行政办事服务处处长 姚爱国 市规划局规划技术处主任科员 陈志友 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规划技术处 。 各县(市、区)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动员部署,增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市规划局、监察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会议和简报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 (三)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5年12月)。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规划局、监察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报市规划局、监察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监察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每季度检查1次,了解、推进效能监察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县(市、区)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市规划局、监察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县(市、区)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并予以通报。 |
时间:2008-07-02 12:06: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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