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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
  1、每人每月增加55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4)原工商业者。
  3、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时间:2008-07-02 17:37: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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