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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 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7-04 17:39: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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