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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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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文件 晋农银办发[2002]128号 各市分行、吕梁分行,各县(市、区)支行及县级营业部,省分行各直属机构: 现将总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5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 1、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无需办理负责人签字手续,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即可,但在协助其他有权机关执行时应当办理负责人签字手续。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时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其他有权机关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3、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扣划相关人存款时,在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的同时,还应当附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书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报告表的副本等)。 4、海关查询、冻结、扣划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税务机关冻结、扣划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监察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应当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审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应当出具加盖县、团级以上机关公章的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 5、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行使相关刑事案件侦查权时,有权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冻结。 6、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建立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制度 有关行应建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登记制度,按照省分行统一下发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表,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的登记。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分行(法律事务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登记表。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章)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法制工作 协助执行 通知 抄送:总行法规部。 内部发送:行领导、各处室。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 2002年5月21日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件 农银办发[2002]56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的要求,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各级行要认真领会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做好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 二、各级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明确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不得拖延推诿,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三、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中,各级行经办人员要按照《通知》规定,认真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特别是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各级行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11条的要求,对有关法律文书履行审查义务。 四、各级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和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登记制度。登记表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我行经办人员签字。 五、各级行专职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知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及时掌握和了解法律、法规的新变化。 六、各分行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支行。 《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当事行应及时上报,直至报告总行(法规部)。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章)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法制工作 协助执行 通知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 内部发送:法规部、财务会计部、个人业务部。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2002年2月25日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附件: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章)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法制 协助执行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海在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内部发送:办公厅,条法司,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银行管理司,非银行司,合作司,支付结算办。 联系办:杨勇 联系电话:66194306 (共印100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2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注:本表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布之日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登记表 ( )农银查冻扣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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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7-12 16:08:56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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