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工资 |
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劳动局 山西省人事局 文 件 山西省民政厅 山 西 省 教 委 (1991)晋财商字第2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和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在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受到大的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 3、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4、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二、补偿标准和形式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和工资级差(下同)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础工资,企业单位调整标准工资。此项增资额,职工离休、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提高抚恤金、救济金标准。 4、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偿四元,提高补助费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偿四元。 6、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另外增加补偿额。 三、资金来源 增加开支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和企业负担,具体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中央单位)增加的工资、离休、退休费,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偿额,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经费来源由省财政在粮油统销价提高后相应减少对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中解决。 2、国营企业增加的工资,从成本(费用)中开支,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经营者的上交基数,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支经费的增资额,不计提工会经费;企业的增支额,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4、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的补偿问题,我省一九八八年粮油购销体制改革时,对二十八斤以上的工种粮已改为议价供应,同时企业对职工给予补贴,这次仍按省政府晋政发(198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5、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因粮油统销价提高发放的职工工资在所得税前列支。 四、执行时间 同提高粮油统销价格的时间相一致,即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五、关于解放军、武警干部、战士的粮油提价补偿问题,另行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劳动局 山西省人事局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 |
时间:2008-08-19 17:37:07 点击数:0 |
上一篇: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打印】【关闭】 |